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发布日期:2002-12-28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浏览:308
【发布文号】:主席令九届第82号
【效力等级】:法律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02-12-28
【生效日期】:2003-03-01
【法规效力】:法律
【失效日期】:2025-10-3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九届第82号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三章 规 划

第四章 建 设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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