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0-11-2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0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政府  2000年11月27日

为了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一)主要任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

努力使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实现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保障方式为补充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制度。本市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参照执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按月缴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按月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费的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按不同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具体如下:

在职职工:34岁以下的,为个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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