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6-11 来源:财政部 浏览:347
【发布文号】:财金[2003]7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2003-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8-08-2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金[2008]100号 2008年8月28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8年8月28日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金[2003]70号  2003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

一、下岗失业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附件一:

下岗失业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把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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