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05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3
【发布文号】:浙价服[2005]34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2006-0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11-05-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注协[2011]15号 2011414)的规定,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价服[2005]345号  2006年1月5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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