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26 来源:财政部 浏览:252
【发布文号】:财税[2005]19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2005-12-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90号  2005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附加智多星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2.华锐团体定期寿险

3.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4.慧丽人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5.慧丽人生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6.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7.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福如东海终身寿险(c款)(分红型)

二、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航三星家和终身寿险

2.中航三星定期寿险

3.中航三星附加定期寿险

4.中航三星家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航三星家兴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国寿关爱成长定期寿险

2.国寿安泰团体定期寿险(外币版)

3.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

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

5.国寿珍爱一生终身寿险

6.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版)

7.国寿销售精英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8.国寿康达团体综合医疗保险(A型)

9.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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