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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12月29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和本所相关文件,严格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4月30日前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应当在2006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年度报告。在2006年6月30日前仍无法完成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本所将自2006年7月3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同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三、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时间的基础上, 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时间,安排2005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 确属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新的披露时间,本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指定网站将及时更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与2004年度相比大幅度变动,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报中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05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但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6年1月25日。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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