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0-04-06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306
【发布文号】:国资工字[1990]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0-04-06
【生效日期】:1990-04-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1999-09-2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政部 财管字[1999]301号 1999年9月27日 )的规定,本通知于1999年9月27日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工字[1990]17号  1990年4月6日

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文《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作了相应规定。为了正确反映全民

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状况,现对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75号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况调出的资产无偿移交(不包括有偿兼并、出售、调拨),应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企业单位: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级中经批准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授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

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4.国家专门文件特殊指定无偿调拨或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跨部门、跨地区划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或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中央不同部门之间,或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进行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四、属于同一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部门内的单位之间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资产无偿划转,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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