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2-12 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94
【发布文号】:国资发分配[2005]30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2005-12-1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分配[2005]303号  2005年12月12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现阶段做好工效挂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工效挂钩办法仍是国家当前调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的主要手段,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适度增长,促进企业逐步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进一步改进完善现行工效挂钩办法。在停止实行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基础上,对实行复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2005年应进一步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权重及其浮动比例,逐步实行与利润总额等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相关指标挂钩的办法。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国资委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探索将职工人均工资与人均经济效益作为挂钩的辅助性指标,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实现从现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额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

三、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中央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已实行部分挂钩的中央企业要逐步实行总体挂钩,将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统一纳入工效挂钩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纳入的,应明确非挂钩企业的范围、人员、工资等基本情况,并按“两低于”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原则要求,核定其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的增长。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对继续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的增长参照工效挂钩的有关规定审核。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不得在地方申请工资总额计划和工效挂钩管理。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工资性收入来源渠道。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应将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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