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28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69
【发布文号】: 银发[2004]25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2004-10-2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4]254号  2004年10月28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1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8号)(以下统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香港或澳门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持卡人可分别在香港或澳门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港币或澳门币现钞,提钞限额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但不得在香港或澳门银行柜台转账、提现或通过客户受理终端(POS)提现。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香港或澳门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签订人民币清算协议并参加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的香港持牌银行或澳门银行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可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在内地用于个人消费支付、在自动取款机(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信用透支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不得在内地银行柜台转账、提现。香港或澳门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支付和提取现钞应符合内地相关规定。

三、内地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香港或澳门消费或提取港币或澳门币现钞后,发卡银行应以人民币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清算,由中国银联向外汇指定银行统一购汇后,与香港、澳门收单银行分别以港币、澳门币清算。

四、香港或澳门参加行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或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发卡银行应通过清算行和中国银联与内地收单银行以人民币清算。

五、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根据《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限定特约商户及交易的代码。

六、内地银行接受的香港或澳门人民币汇款分别限于: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或澳门合法居留证件的个人(以下简称香港或澳门汇款人)经由清算行汇入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如收款人与汇款人不是同一客户或联名账户开户人之一,或者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人民币金额分别超过5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或澳门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七、内地银行可以为香港或澳门汇款人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储蓄账户不能用于转账支付。

八、香港和澳门居民可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在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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