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自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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