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6-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2005-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5年6月22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5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4年月平均工资。

200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0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是经济效益差,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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