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13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66
【发布文号】:国人部发[2005]8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2005-1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7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人事部、国建设部  国人部发[2005]86号  2005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

1、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矿/矿物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采矿、矿物加工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采矿/矿物加工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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