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5-11-14 来源:财政部 浏览:678
【发布文号】:财会[2005]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2005-11-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2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2007年2月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的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实施股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改对价,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对于此前已形成的余额,也将按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全部进行结转。)

财政部  财会[2005]18号  2005年11月14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三)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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