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300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5]3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2005-11-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2005]33号  2005年11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市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属企业、单位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及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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