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发布日期:2003-05-21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2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5-2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3-2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寿险[2007]335号 2007年3月26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07年3月2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5月21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 费用的收取

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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