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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寿险[2007]3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5月21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投资连结保险。 第二部分 基本原则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及投资账户均不得保证最低投资回报率。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第三部分 费用的收取
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 (二)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不得大于100%。其中,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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