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发布日期:2003-05-20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25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7-03-2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寿险[2007]335号 2007年3月26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07年3月26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5月20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产品基本要素

二、个人万能保险产品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身故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二)结算利率

1、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在单独账户中,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一旦资产小于负债,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补足资金;同时,因结算利率低于实际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公司收益也应被转出单独账户。

2、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除本小条第二款的情形外,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二者之差并不得高于2%。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

3、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三)费用收取万能保险保单只可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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