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7
【发布文号】: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8
【生效日期】:2005-11-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2005年10月28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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