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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5]39号 2005年10月28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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