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
发布日期:2005-10-07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27
【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5]15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5-10-07
【生效日期】:2005-11-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5]156号  2005年10月7日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7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被〔皇视糜诒竟娑ā?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

(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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