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5-07-21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281
【发布文号】:会协[2005]56号附件2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06-0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48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5]56号附件2  2005年7月21日

一、起草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必要性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经历了由法定审计业务向其他领域拓展的过程。从国内外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看,法定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例如在美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立法始于1896年的纽约州,到了本世纪20年代中期,各个州都已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法。尽管各个州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授予注册会计师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特许权。除注册会计师外,其他组织和人士不得承办法定审计业务。我国1993 年10月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同样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及时调整了专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领域。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较强的专业能力,这使得其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信赖的专业人士。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除了承办传统审计业务,还承办其他鉴证业务,以增强信息使用者对所鉴证信息的信赖程度。同时,面对全球化、多元化和竞争激烈的会计市场,注册会计师实现审计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已非易事,必须不断地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从目前情况看,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已经十分广泛。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其中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因此,有必要将鉴证业务的定义、目标、特征和要素进行归纳和明确,指导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区分开来,将鉴证业务中具有不同保证程度的业务区分开来,以保证执业质量,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有鉴于此,中注协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二、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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