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3-07-24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43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2003-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5-12-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监会令[2005]11号 2005年9月28日)的规定,本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7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六章 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七章 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赫⒂行颍萦泄胤煞ü婧凸裨旱墓娑ǎ贫ū景旆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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