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2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08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27
【生效日期】:2005-04-2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4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5]20号  2005年4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产业(局)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

为在本市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重视培育和逐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协商水平,增强协商实效性。为进一步提高协商质量,协商双方可以按规定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代表,其中工会方还可以聘请上级工会的代表参与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

二、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放在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探索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模式。各类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经济开发区、各行业主管局(企业集团)或所属子公司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本经济开发区、本行业、本集团的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人工成本水平、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工资分配中的共性问题进行协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和各区县、产业(局)工会要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指导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本市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新建或转制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就年度职工工资水平进行集体协商。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职工方的代表中必须有上级工会的代表或企业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方的正式代表之一,参加集体协商。

四、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既要充分体现对经营管理者劳动的肯定和激励作用,又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增加。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水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一个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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