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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库[2002]28号 2002年5月22日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2001年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3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各试点单位可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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