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14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58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5]47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2005-10-1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部  交水发[2005]470号  2005年10月14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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