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沪府发[2000]54号文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步促进浦东软件园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同时集中建设以张江高科技园区为核心,沿申江路两侧规划布局的浦东集成电路产业基地。重点推进以张江高科技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为轴线的集成电路产业带,并带动周边镇产业联动发展,进—步形成浦东集成电路产业规模及产业体系。
第二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合资和独资的包括芯片设计、芯片制造、光掩膜制造、测试、封装及相关项目和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鼓励各类软件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出口。
第三条 浦东新区实行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定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凡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除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外,还可享受浦东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同时享受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融资
第四条 “十五”期间,浦东新区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重点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依法在浦东新区建立主要投向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各类投资机构。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支持已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优先获得重组资产的支持。
第七条 对经浦东新区认定的集成电路设汁、测试、封装等重要项目,由新区建立专题推进小组,按简化审批的要求,帮助决速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第八条 浦东新区对软件企业和新区审批权限内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三章 税收支持
第九条 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部门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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