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48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便: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对审计工作底稿安全保管和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摘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草稿或财务报表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或其他错误而修改前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七条 对每一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编制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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