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5-10-13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297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2005-10-13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06-0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48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及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对鉴证对象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予以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 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未予以恰当反映,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 鉴证业务可以分为基于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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