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9个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0-13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浏览:382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5-10-13
【生效日期】:2005-10-13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06-02-1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48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审计工作底稿(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计划审计工作(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比较数据(征求意见稿)》、《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修订)(征求意见稿)》,并于2005年7月发布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会组织部分中外专家学者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和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第一次征求稿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再次提出意见,并于2005年11月15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专业标准部 杨援朝

电话:010—68721166转5407

传真:010—68474986,68720138

电子邮件:yangyc@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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