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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5年9月30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季报规则,我部对有关条文中涉及的事项作出如下剖析,仅供参考。 一、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季报规则相比,本次季度报告增加了“公司报告期末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报告期末(2005年9月30日)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G股公司)则披露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披露格式要求详见本所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同时,G股公司还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截止报告期末原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特殊承诺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根据季报规则第3条的规定,季度报告报告期为季度初至季度末三个月期间(即7-9月),季报规则涉及“前一报告期”则为2005年半年度(即1-6月)。 三、根据季报规则第1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会计报表),现对披露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2、资产负债表:应当包括上年度末(2004年12月31日)和本季度末(2005年9月30日)数据在内的比较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应当包括本年年初至本季度末(2005年1-9月)以及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2005年7-9月)和上年同期(2004年1-9月和7-9月)数据在内的比较利润表; 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季度报告的利润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 3、现金流量表:应当披露本年年初至本季度末(2005年1-9月)的现金流量表; 公司如未编制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2005年7-9月)的现金流量表的,可不填写季报正文2.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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