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7-12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浏览:248
【发布文号】:汇发[2005]50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7-12
【生效日期】:2005-08-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2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2005]50号  2005年7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资银行,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由其总行或者外国银行总行或地区管理总部授权的一家境内分行(以下简称“授权银行”)对境内所有分支行实施结售汇周转头寸集中平盘,统一管理。

二、授权分行在提出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其总行同意实行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的授权函。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三)该外资银行对结售汇业务头寸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四)该授权分行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席位证明。

(五)该外资银行各分支行经所在地外汇局盖章的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证明(包括结售汇头寸管理、相关统计数据的报送等方面)。

三、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外资银行授权分行实行结售汇头寸集中管理模式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授权分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资格备案。

四、授权分行申请结售汇周转总头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表(见附件)。

(二)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内地分支行的机构数量;各分行的本外币营运资金额;各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该分行已获准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该外资银行各辖内分支行前6个月内每日的结汇、售汇数据,包括结售汇的日均差额、单笔最高结汇或售汇金额、单日最高结汇和售汇金额等(异地分支行上述数据须经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盖章确认)。

五、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总头寸。获得非美元币种做市商资格授权分行的结售汇周转总头寸,由授权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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