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0-12-22 来源:财政部 浏览:327
【发布文号】:财企[2000]87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09-0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8-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企[2000]878号  2000年12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薄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第二条、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

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条、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在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77号)报批。

第四条、关于企业对住房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先建立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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