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啤酒花及相关人员)
发布日期:2004-06-09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25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4]1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6-09
【生效日期】:2004-06-0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罚字[2004]19号  2004年6月9日

当事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花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艾克拉木?艾沙由夫;

艾克拉木.艾沙由夫,男,44岁,住址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9号,啤酒花公司董事长;

单奇,男,37岁,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棉花街27号2号楼1单元2号,啤酒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舒群,男,37岁,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8号21号楼1单元101号,啤酒花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成挚,男,42岁,住址为乌鲁木齐市建国路46号15栋三单元401号,啤酒花公司董事;

张丹,男,41岁,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民主路73号1号楼四单元8号,啤酒花公司董事;

姚荣江,男,38岁,住址为乌鲁木齐市民主路81号4号楼1单元601号,啤酒花公司董事。

当事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一案,我会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该公司自2003年2月至11月期间,先后为上海尚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的27项经济业务提供担保,共涉及金额94080.61万元。该公司对以上担保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证实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有关协议、有关工商资料、有关人员谈话笔录、有关证券账户开户和证券交易资料、有关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单据等。以上各项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董事单奇、舒群、成挚、张丹、姚荣江在通过有关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决议或担保协议上签字,为以上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会认为,啤酒花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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