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罚字[2004]30号 2004年7月27日
当事人: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振武营,法定代表人刘虹。 刘虹,男,37岁,住址湖南省吉首市民师宿舍,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樊耀传,男,52岁,住址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171号,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原代董事长、现任董事。 曹宏杰,男,42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39号鸿园小区8栋605号,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杨波,男,47岁,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政府宿舍,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建军,男,37岁,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州林科所宿舍,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付光明,男,39岁,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州政府宿舍,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彭善文,男,49岁,住址不详,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宋清宏,男,40岁,住址湖南省吉首市香园路19号,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向选华,男,54岁,住址不详,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酒鬼)证券违法一案,日前已由我会调查完毕,并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经查明,湘酒鬼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999年11月至2000年8月, 湘酒鬼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累计为控股股东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泉集团)提供了总金额为5082万元的贷款担保。对此贷款担保事项,湘酒鬼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直到2003年4月方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作披露,且所披露信息不完整。对此直接责任人员有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曹宏杰,在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表示同意的董事彭善文、宋清宏、向选华、付光明、曹宏杰、杨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2002年11月27日湘酒鬼向银行出具继续履行担保责任承诺书,为湘泉集团2002年到期的两笔贷款1800万元再次提供担保,湘酒鬼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披露上述事项。原代董事长、现任董事樊耀传代公司签定了上述协议,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2003年6月13日, 在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湘酒鬼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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