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健米业及相关人员)
发布日期:2003-12-26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37
【发布文号】:证监罚字[2003]2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2003-12-2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1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罚字[2003]27号  2003年12月26日

当事人: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崇德路,法定代表人梁宋模。

车世炎,男,54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人民中路287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郑治文,男,41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友谊路芙蓉路706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孙圣斌,男,40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南大高山街88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远海,男,49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中横街0306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印生阶,男,57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城北北正街47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周定贵,自然情况不详,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孙庆杰,男,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四通花园4栋3单元6号,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刘丛友,自然情况不详,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米业”)涉嫌虚假陈述一案,本会现已调查终结。

金健米业在其1998年、1999年、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中,披露当期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9565.66万元、8788.81万元、13636.80万元和5440.98万元。经查明,从1998的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金健米业采用虚构购销业务的办法,将资产委托收入、大股东让利等共计11710.82万元非主营业务利润记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中,1998年度为2625.68万元,1999年度为2682.33万元,2000年度为2876.79万元,2001年上半年为3526.02万元。

签发上述年报和中报的公司董事长车世炎、郑治文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审议通过上述年报和中报的董事孙圣斌、吴远海、印生阶、周定贵、孙庆杰、刘丛友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金健米业出具的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汇总表、金健米业相关分公司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董事会通过1998、1999、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的会议记录、各签字董事的询问笔录以及金健米业相关分公司虚列资产、收入、利润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证据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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