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宇通公司及相关人员)
发布日期:2002-10-10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248
【发布文号】:证监罚字[2002]1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5-06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罚字[2002]13号  2002年10月10日

当事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住所郑州市凤凰路7号,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路法尧,男,61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66号院46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长;

汤玉祥,男,48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关南里187号,系宇通公司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原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孟宪欣,男,64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北巷3楼3门7号,系宇通公司董事;

李栋林,男,53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113号院平房附13号,系宇通公司董事;

鲁照贤,男,45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13号院14号楼附24号,系宇通公司董事;

吴项林,男,36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122号院1号楼附18号,系宇通公司董事;

王克,男,62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北街17院2号楼17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

裴天义,男,56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64号楼4单元33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

王家军,男,57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关南里11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

魏延岭,男,53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4号楼附4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

张同春,男,40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主事胡同1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

齐建钢,男,49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17号院1号楼附3号,系宇通公司原董事会秘书。

当事人宇通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经财政部移送,本会经初查后,于2001年2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宇通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宇通公司在199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货币资金为6853.49万元,其他应收款为3747.91万元,短期借款为3700万元,应付帐款为8781.23万元,长期借款为3550万元。

宇通公司在编制1999年年报时,编造虚假记帐凭证,将“银行存款”虚减1883.80万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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