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07 来源:财政部 浏览:242
【发布文号】: 财建[2004]18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7-07
【生效日期】:2004-07-0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0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建[2004]187号  2004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

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是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袱、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及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

(一)老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挂账本金消化和利息负担按现行政策处理。

(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指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中央清理认定,尚未消化的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消化新增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签订责任书,地方从2004年开始按规定的年限消化本金。在现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挂账总额内,对省级人民政府承诺消化本金的挂账,在消化期内,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还没有能力按国办发[1998]21号文件及财经字[1999]484号文件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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