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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金[2005]12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反映,对债权资产打包转让过程中征求财政部驻债权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意见的环节有一些操作困难,提出了相关建议。经研究,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和控制损失,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产公司在对债权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的规定,按照打包转让金额的权限,履行打包资产处置的审核与备案程序。
二、打包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审查重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资产公司采取打包转让方式既要有利于加速处置,降低成本,又要符合回收最大化的原则,不能单方面追求处置速度和节约费用而忽视损失。
(二)打包规模。资产包规模应适中,既防止资产包过大而限制投资者范围,影响资产转让的公平性,也防止资产包规模过小而达不到打包处置的基本目的。
(三)资产包结构。科学合理组包,保证包内资产质量、形态、行业、地区分布等的合理性。
(四)转让方式。采取何种具体方式,招标、拍卖、要约邀请还是协议转让等。采取协议转让等非公开方式的,应说明理由,以及保证转让公正性和透明度的相关措施。
(五)转让对象。是否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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