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
发布日期:2005-08-23 来源:国务院 浏览:323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444号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11-01
【法规效力】: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4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44号  2005年8月23日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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