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05]12号 2005年3月18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进口铜原料,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 二、进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对“专项”铜原料进口实行统一代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综合[2005]320号)执行。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一律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有色”)代理进口。未经“五矿有色”统一询价、统一签订进口合同的铜原料,不能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过去签订的长期合同,须经“五矿有色”确认后,方可纳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每年按照本通知核定的进口数量及时订货,并向财政部提供分企业进口铜原料的实际订货数量,不在“五矿有色”订货数量内的进口铜原料,不予退税。 三、进口铜原料的退税办法 (一)进口铜原料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1.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应在铜原料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 2.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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