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63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13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8-25
【生效日期】:2005-09-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133号  2005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PCPA注:根据“关于废止《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45号 2009年3月18日)的规定,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于2009年3月18日废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 ,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 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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