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8-18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52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5-08-18
【生效日期】:2005-10-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  2005年8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长:周小川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