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8月11日
一、许可项目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
三、许可申请条件
本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四、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合作企业(以下统称为“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财政机关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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