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3)
发布日期:1993-12-28 来源:国务院其它部委 浏览:247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1382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务院其它部委
【发布日期】:1993-12-28
【生效日期】:1994-03-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5-08-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交通部令[2005]9号 2005712日)的规定,本规定于200581日废止。)

交通部  交运发[1993]1382号  1993年12月2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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