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须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8-22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4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22
【生效日期】:2005-08-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5年8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一般应先由转入所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附表一)上盖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落实接收事务所(含开设新所)而要求转出所先在《转所申请表》上盖单的,则转出所应将该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及CPA印章收回交协会注册部,待落实转入所后由协会发还其CPA证书及CPA印章。

(一)、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转所手续

1. 转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注册会计师填写《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先由转入所在《转所申请表》上盖章表示接收,然后经转出所审查同意,开出退工单(退休人员应取得原所注明终止用工日期的证明),同时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交转出注册会计师办理手续。转出注册会计师为股东时,转出所应即时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同意该注册会计师转让出资的决议。

事务所应于开出退工单(退休人员为终止用工)的次月10日前将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登录在上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离所情况登记表》内,一个月内将退工单复印件或终止用工说明送市注协备案。

2. 转入所办理有关手续

转入所与转入注册会计师签订劳动合同(退休回聘注册会计师为聘用合同,以下同),办妥养老金关系转移、人事关系委托手续,持以下材料到市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①.《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