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2-05-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04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4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17
【生效日期】:2002-05-1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9-02-02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3: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9]7号 2009年2月2日)的规定,本批复于2009年2月2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421号  2002年5月17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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