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自2007年1月1日实行。本征求意见稿已失效。) 财政部会计司 财会便[2005]31号附件4 2005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用于支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年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年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年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年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年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企业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章 会计处理
第五条 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指对年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及年金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年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投资是年金资产运营管理的主要形式,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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