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命令
发布日期:2000-06-16
来源:商务部
浏览:236
【发布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第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2000-06-16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4-07-2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2004年7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命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4]第13号),此文件已停止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第18号 2000年6月16日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附件: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发展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产业和技术先进的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基于中西部地区自身的条件,提出了各地在环境、资源、人力、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确有显著优势和潜力的产业、产品。中西部地区通过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国际大市场,促进这些产业和产品快速成长,发展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经济结构的转化和提高。同时,这些产业和产品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范畴。
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享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各项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本目录生效前的在建项目,亦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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