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11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3
【发布文号】:豫地税发[2005]4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2005-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5]43号  2005年5月11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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