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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93号 2005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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