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5-24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9
【发布文号】: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24
【生效日期】:2000-05-24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25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0]29号  2000年5月24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的规定,本市单位的特殊工种暂按以下规定确认。

1.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下同)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单位,其他行业和单位不能参照执行。

区县属单位按原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确认。

2.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设有特殊工种但尚未申报确认的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

3.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由单位原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该单位设有特殊工种的依据,并对其特殊工种的岗位予以确认,再由现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4.本通知下发前已由区、县社保中心确认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根据本通知规定重新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予以登记。

二、个人帐户的记入

1.经批准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尚未记入的,由单位依据档案记载和职工实际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如实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2.曾经在原单位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后调动到其他单位的职工,由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该单位设有特殊工种的证明,再由现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填写《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3.设有特殊工种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单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报区县社保中心,经审核后记入个人帐户。单位未申报的,今后不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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