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266
【发布文号】:财税[2004]45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2004-02-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6-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13号 2006年9月4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6年7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45号  2004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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