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22号 2005年5月31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纺织品出口关税做如下调整: 一、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5项8位税目下的6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具体产品及税率见本公告附件1。 对2005年1月1日开征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80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具体产品见本公告附件2。 除上述两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纺织品继续按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率征收出口关税。 二、纺织品出口征税的监管方式仍然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自2005年6月10日起,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的纺织品,可凭港澳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发内地加工证明,从内地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有关证明格式及操作办法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2.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附件1: 提高出口关税税率产品清单
序号、税则号列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原税率(元/计量单位) 调整后的从量税率(元/计量单位) 1、61023000 6102300029 其他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其他女式防风衣(包括防寒短上衣、防风短上衣及类似品) 件 0.3 1 2、62021290 6202129090 棉制女式大衣、斗蓬及类似品(包括短大衣、短斗篷) 件 0.3 4 3、62034100 6203410022 毛制男式长裤、马裤(羊毛或动物细毛制,含8-18号男童) 条 0.2 3 4、62064000 6206400011 化学纤维制女成人及女童衬衫(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成人及7-16号女童衬衫) 件 0.2 1 6206400020 化纤制女成人及7-16号女童衬衫 件 0.2 1 5、62103000 6210300019 其他塑料或橡胶处理化纤制女外装(含用其他材料处理的织物制大衣、雨衣、斗篷等) 件 0.3 1 附件2:< |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
|